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68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蘇筱娟
債 務 人 郭宏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貳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
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
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
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