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625號
PCDV,112,司促,16625,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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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62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咏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壹佰肆拾捌
元,及其中貳萬貳仟肆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
貳萬肆仟柒佰零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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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