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57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洪銀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柒佰壹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