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464號
PCDV,112,司促,16464,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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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4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巫嘉蓉

債 務 人 巫進修

債 務 人 謝明芳


一、債務人巫進修、巫嘉蓉、謝明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萬玖仟壹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巫嘉蓉於民國106年間至民國107年間邀同
債務人巫進修謝明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11萬3,210元整。並約定
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3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
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
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巫嘉蓉自就
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萬9,104元
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
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巫進修謝明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
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64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104元 巫進修、巫嘉蓉、謝明芳 自民國112年01月0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 年息1.525% 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 至民國112年06月06日止 年息1.65% 自民國112年06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104元 巫進修、巫嘉蓉、謝明芳 自民國112年 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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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