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36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蕭瑋辰(原名:蕭丞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捌拾玖萬陸
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