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338號
PCDV,112,司促,16338,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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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3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貿揚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梁洲祥
人 號4樓




債 務 人 廖熔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壹佰貳拾貳
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四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肆佰陸
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
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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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貿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