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30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浚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壹拾陸萬貳仟壹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
(三)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