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221號
PCDV,112,司促,16221,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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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2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吳子炫
債 務 人 黃遠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柒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壹佰陸拾柒
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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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