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143號
PCDV,112,司促,16143,202306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14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洪祥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
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祥文於民國92年05月20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2年05月
1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
約定書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