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94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郭曉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八計算之
利息,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零柒拾參元,及其中參萬肆
仟貳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捌萬伍
仟柒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伍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