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9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施琬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施琬琰於民國109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18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1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
月05日止累計6,953元正未給付,其中6,920元為本金;33元
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59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20元 施琬琰 自民國112年06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