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841號
PCDV,112,司促,15841,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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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84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林坤煌
債 務 人 江冠緯江梓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柒佰柒拾伍
元,及其中貳萬伍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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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