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797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非訟代理人 黃笻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田忠義即連長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通 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2年6月13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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