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777號
PCDV,112,司促,15777,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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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77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非訟代理人 黃麗蓉


債 務 人 龔正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柒佰肆拾陸
元,及其中肆萬肆仟伍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
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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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