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736號
PCDV,112,司促,15736,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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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73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蕭志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下同)ㄧ百ㄧ十
二年ㄧ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八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
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蕭志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
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㈢、
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
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
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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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