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648號
PCDV,112,司促,15648,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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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6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非訟代理人 謝文祥
債 務 人 李政庭

債 務 人 李政哲

債 務 人 李祥君


一、債務人李政庭李祥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拾壹萬參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政哲李祥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玖萬零伍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3,861元 李政庭李祥君 自民國111年11月16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年息2.525%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3,861元 李政庭李祥君 自民國111年 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表二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0,053元 李政哲李祥君 自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年息2.525%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0,053元 李政哲李祥君 自民國112年 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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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