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523號
債 權 人 昇陽文化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建立
債 務 人 王清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壹佰捌拾陸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