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522號
PCDV,112,司促,15522,202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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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522號
債 權 人 長泰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宗德
非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債 務 人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芸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捌萬柒仟零
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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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泰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