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507號
PCDV,112,司促,15507,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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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5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尤寶玲

債 務 人 陳文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陸仟柒
佰玖拾參元,及其中貳拾伍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下
同)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九年
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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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