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451號
PCDV,112,司促,15451,202306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4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信帆陳正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參佰肆拾陸元,
及暨自民國98年07月0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
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信帆於民國93年06月0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2
年05月07日結帳日止,帳款本金尚餘137,346元整未按期給
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
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
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
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