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421號
PCDV,112,司促,15421,202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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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42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張友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肆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友昇於民國111年03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12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5月23日止未受償之利
息7565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3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
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
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
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
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緣相對人張友昇於民國110年08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2年
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5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59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
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
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
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54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32425元 張友昇 自民國112年0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990% 002 新臺幣 789元 張友昇 自民國112年0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003 新臺幣 13028元 張友昇 自民國112年0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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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