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36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張光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肆佰伍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15360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472元 張光雄 自民國107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新臺幣 13,615元 張光雄 自民國107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新臺幣 11,289元 張光雄 自民國107年05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4 新臺幣 4,081元 張光雄 自民國107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