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281號債 權 人 沈育德 債 務 人 廖柏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如聲請狀聲證一所式之本票影本6張(聲請狀內僅附票號CH65 6751、656752、656753號之3張本票影本,尚缺其餘3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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