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281號
PCDV,112,司促,15281,202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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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281號
債 權 人 沈育德

債 務 人 廖柏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聲請狀聲證一所式之本票影本6張(聲請狀內僅附票號CH65
6751、656752、656753號之3張本票影本,尚缺其餘3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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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