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239號
債 權 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有限責任台北第一信用合作社、稻江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債 務 人 李清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捌仟零伍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二點零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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