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110號
PCDV,112,司促,15110,2023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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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簡偉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參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簡偉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1日止累計19,034元正未給付,
其中18,542元為消費款;49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51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542元 簡偉益 自民國112年05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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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