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030號
PCDV,112,司促,15030,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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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0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非訟代理人 廖仁隆


債 務 人 郭晏均

陳建銘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晏均於民國(下同)107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
進修部時,邀同債務人陳建銘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按各學
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25,839元,約定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1年02月01日)一年後
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
日112年03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4,978元及請
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
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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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