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0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非訟代理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舒恩琪
舒明志
林淑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舒恩琪於民國105~106年間邀同債務人舒明志
、林淑玫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2筆,共計新臺幣129,13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
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
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
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
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525%,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
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
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
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
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
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
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固定
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
,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
部份)計算。二、詎債務人舒恩琪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2年0
2月0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81,64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
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舒明志、林淑玫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
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
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
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
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50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642元 林淑玫、舒明志、舒恩琪 自民國112年01月04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 年息1.525% 001 新臺幣81642元 林淑玫、舒明志、舒恩琪 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 至民國112年06月03日止 年息1.65% 001 新臺幣81642元 林淑玫、舒明志、舒恩琪 自民國112年06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642元 林淑玫、舒明志、舒恩琪 自民國112年02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