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97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澄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劉澄銘住所 設於臺北市大安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次 查債務人戶籍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 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亦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