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905號
PCDV,112,司促,14905,202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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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905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鄭讚福
非訟代理人 鄭有為
債 務 人 劉韋妘

彭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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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