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903號
PCDV,112,司促,14903,202306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903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鄭讚福
非訟代理人 鄭有為
債 務 人 劉韋妘

債 務 人 彭明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元,及
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二七計算之利息
,暨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五七加計一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六八四計算之利息,
暨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五七加計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