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9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莊家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壹佰柒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二
年四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
五二計算之利息,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