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631號
PCDV,112,司促,14631,202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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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3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何中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零捌佰參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何中芳於民國109年06月30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46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0832元 何中芳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3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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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