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619號
PCDV,112,司促,14619,202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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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19號
債 權 人 施佳宏
非訟代理人 謝民德
債 務 人 朱玟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其中貳
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參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
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
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票人行使追
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
計算利息。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之票據,僅有一紙記載利
息為年息百分之二十,因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利率逾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準此,聲請人就利息
請求之利率逾越請求之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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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