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05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王鏽潔
債 務 人 阮清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捌佰柒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11051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001 66,872元 111年10月25日起至 111年12月20日止 2.095% 111年11月25日起至 111年12月20日止 0.2095% 111年12月21日起至 112年3月28日止 2.22% 111年12月21日起至 112年3月28日止 0.222% 112年3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 2.345% 112年3月29日起至 112年5月24日止 0.2345% 112年5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 0.469%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