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030號
PCDV,112,司促,10030,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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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30號
債 權 人 周明儒
債 務 人 郭于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
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
700,000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
息,惟狀內並無附表,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2年4月18日、11
2年5月1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利息起算日,債權人
已分別於民國112年4月20日、112年5月23日收受該通知,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是其請求之利息無從起算,
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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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