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147號
PCDV,112,勞補,147,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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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47號
原 告 王祁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添盛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壹仟
零捌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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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