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短少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129號
PCDV,112,勞補,129,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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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29號
原 告 周文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阡群企業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短少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壹萬元及提繳柒拾柒萬柒仟伍佰參
拾肆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為參佰零
捌萬柒仟伍佰參拾肆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壹仟伍佰玖
拾壹元,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
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壹萬零伍佰
參拾元(計算式:31,591元×1/3=10,5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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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阡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