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2年度,14號
PCDV,112,勞簡,14,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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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陳智欽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宇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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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