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14號原 告 陳智欽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宇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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