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607號
PCDV,111,重訴,607,202306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07號
原 告 徐顥芳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被 告 費翔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楊培煜律師
被 告 王培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1日上午10時15 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兩造應於112年7月19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㈠新北市○○區○○段000○000○號建物周遭之工商業繁榮程度為何 (例如:附近有何重要公共設施、交通建設、教育單位、著 名景點等)?
 ㈡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目前使用情形為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