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永昌
被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春梅
備位被上訴人 沈晏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57號履行協議書等事件,
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
係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是上訴人上訴利益應以本院判決
主文第1項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為準,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以每平方公尺單價48,292元為合理,核定為32,776,950元【計算式:(8720建號面積499.02㎡+8757建號面積8,809.03㎡×權利範圍204/10000)×48,292元/㎡=32,776,95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696元(肆拾伍萬零陸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