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44號
PCDV,111,重訴,544,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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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原 告 簡楊阿雲
簡汶仰
簡吟娥
簡吟倩
簡汶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被 告 李茂禎律師即林添福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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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