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新發
楊基文
陳振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