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72號
PCDV,111,重訴,272,2023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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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素英
送達代收人 林柏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被上
訴人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再給付上訴人台灣經濟新報文化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被上訴人李岳
能應給付上訴人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
元、前開任一人給付時,其他被上訴人於給付範圍內免幾負責任
等語,則本件上訴人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上訴
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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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