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72號上 訴 人 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素英 送達代收人 林柏男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再給付上訴人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被上訴人李岳能應給付上訴人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元、前開任一人給付時,其他被上訴人於給付範圍內免幾負責任等語,則本件上訴人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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