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031號
PCDV,111,訴,3031,2023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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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31號
原 告 青城桔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彰偉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被 告 郭曜禎(原名郭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4日下午2時,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於112年7月10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書狀繕本 逕寄對造:
 ㈠被告擔任原告主任委員之期間為何?
 ㈡被告係於何時收受本件起訴狀繕本?
 ㈢被告擔任原告主任委員時是否曾使用或經手過原告訴之聲明 第2項所載之帳簿表冊等文件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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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