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31號
原 告 青城桔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彰偉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被 告 郭曜禎(原名郭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4日下午2時,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於112年7月10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書狀繕本 逕寄對造:
㈠被告擔任原告主任委員之期間為何?
㈡被告係於何時收受本件起訴狀繕本?
㈢被告擔任原告主任委員時是否曾使用或經手過原告訴之聲明 第2項所載之帳簿表冊等文件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