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84號
原 告 陳韋辰
唐詩惠
陳羿文
上 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偉
唐詩惠
原 告 陳柏瑞
法定代理人 陳韋辰
黃敏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逸華律師
被 告 楊春美
周黃木花
上 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周玉芳
被 告 周美子
周秀英
葉文龍
周媛萱
葉悌妮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3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欄關於原告陳韋辰就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000分之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分之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