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187號
PCDV,111,訴,2187,2023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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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87號
上 訴 人 蔡心瑀


被 上訴 人 林淑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並應依被上訴人人數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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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