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85號
上 訴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李聖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世彬、藍讚聲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85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922,8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