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54號
原 告 尚得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坤忠
原 告 弘億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坤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律師
被 告 顏振隆
顏黃美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士民律師
賴玉梅律師
被 告 吳淑燕
訴訟代理人 黃智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未臻明瞭,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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