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327號
PCDV,111,聲,327,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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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游小娜

代 理 人 佟光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琍貞、申效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一一年度原訴字第一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言詞 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申效俠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蓄意虛構不實,誹謗聲請人恐嚇、威脅邱琍貞,致 使邱琍貞於108年12月24日燒炭自殺,復又於111年8月3日, 再度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開庭之際無中生有虛構聲請人恐嚇 、威脅邱琍貞,並自108年10月19日強拍邱琍貞裸照、影片 ,致使邱琍貞隔了12天…在109年1月6日再度燒炭自殺,相對 人前揭陳述,111年7月27日當庭應有記載於本院筆錄內,且 聲請人因後續陳報及爭點整理需要開庭確實之記錄與開庭錄 音光碟正確性以維護聲請人權益。若聲請人能詳悉111年7月 27日開庭筆錄與當庭錄音,俾使聲請人詳查開庭兩造對話錄 音光碟,使陳報理由與事證完備,以及相對人陳述之根據, 俾向本院陳報詳盡事證暨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俾維護當事 人權益。又相對人既已誣蔑聲請人恐嚇逼迫邱琍貞等云云, 聲請人就相對人此等誣衊陳述,自有查證確實、辯論詳實之 權益,是相對人於111年7月27日當日所述關係相對人權益及 司法正義公平,應保障聲請人訴訟攻防利害關係,爰依法提 出聲請上述開庭錄音光碟,俾維護當事人權益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 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



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 外,應予許可。」、「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 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 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之修正說明參照)。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 由如上,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11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 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 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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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