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陳黃于珍
代 理 人 李靜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
費。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依同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